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勞訴,3,201608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簡素梅
訴訟代理人 侯明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0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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