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司促,4424,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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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
債 權 人 陳聖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永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永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2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確認債務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

債權人於105年7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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