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司促,4878,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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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潁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九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一‧九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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