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參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