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司促,4900,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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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文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文鉉於民國(下同)92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02月27日起至93年0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07月27日止累計69,225元正未給付,其中21,243元為本金;

46,898元為利息;

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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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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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文鉉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243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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