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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1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29,44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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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志宏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9839│ │08月19日起至│ │ │
│ │元 │ │清償日止之利│ │ │
│ │ │ │息。(其利率 │ │ │
│ │ │ │之適用,於民│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前,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於民國104 │ │ │
│ │ │ │年9月01日後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陳志宏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7599 │ │7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志宏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44060│ │7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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