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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秀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於民國(下同)91年6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車貸契約,約定於93年6月20日清償完畢,並邀請債務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0,000,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92年2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本件已逾約定清償日,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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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卉即李│自民國92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21,159│春緩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卉即李│自民國92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159│春緩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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