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司促,742,2016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譚北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於民國87年6月1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