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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沅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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