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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正明即基隆市私立榮星幼兒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紅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基勞簡字第7 號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000元(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金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僅自行繳納 2,000元,尚應補繳 1,97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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