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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駱山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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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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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號│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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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438元 │自92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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