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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8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陳芳渝
陳惠珠
陳駿軒
陳尚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駿軒、陳尚林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易德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芳渝、陳惠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駿軒、陳尚林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易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芳渝、陳惠珠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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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8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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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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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99年5月25日 │13,622元 │自105年6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7月2日起至 │0.162% │
│ │ │ │105年10月6日止 │ │105年10月6日止 │ │
│ │ │ ├─────────┼────┼─────────┼────┤
│ │ │ │自105年10月7日起至│2.15% │自105年10月7日起至│0.215% │
│ │ │ │清償日止 │ │106年1月1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6年1月2日起至 │0.43% │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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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99年12月23日 │10,923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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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100年5月20日 │10,922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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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100年11月23日 │5,523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 │ │ │ │ │
├──┼───────┼─────┼──────────────┼──────────────┤
│⒌ │101年4月27日 │5,530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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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6,520元 │(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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