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小,1938,2017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 告 凃廖淑敏 原住基隆市○○區○○街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