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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林鍇伶
林瑞蘭
曾林富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訴外人林增男、練環所有,嗣林增男、練環死亡,系爭不動產由被告林鍇伶、林瑞蘭、曾林富梅及訴外人林增勇共同繼承而為其等公同共有,惟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為訴外人林增勇之債權人,欲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增勇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繼分,然因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在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債務人林增勇怠於辦理繼承登記及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顯已妨礙原告對債務人林增勇財產之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林增勇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將系爭不動產由公同共有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原告對被告林鍇伶、林瑞蘭起訴係屬不合法: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共有物,起訴狀雖記載被告林鍇伶、林瑞蘭之戶籍地址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號2樓、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惟經按址送達均為寄存送達,且未據被告林鍇伶、林瑞蘭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起訴狀繕本及庭期通知書,致本院無法判斷是否已為合法之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林鍇伶、林瑞蘭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遲至同月21日始具狀補正,惟仍補正與之前所提出之被告林鍇伶、林瑞蘭戶籍地址相同之戶籍謄本,並未陳報被告林鍇伶、林瑞蘭真正之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前開欠缺仍屬未經補正,原告此部分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故本院應就原告對被告林鍇伶、林瑞蘭之訴予以駁回。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當事人不適格而顯無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另有明文。
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
且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亦據司法院著有院字第2351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原告代位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債務人林增勇以外之其餘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惟如前所述,原告對被告林鍇伶、林瑞蘭起訴係屬不合法。
本件起訴既尚存有未以系爭不動產其他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之欠缺,即屬當事人不適格。
四、本件原告之訴,既有前述起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自係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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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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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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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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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隆市│中正區 │忠義段 │六 │0000-0000 │建│56.00 │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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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隆市│中正區 │忠義段 │六 │0000-0000 │建│18.00 │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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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註1:所有權人林增男、練環之權利範圍各為20分之1。 │
│註2:所有權人林增男、練環之權利範圍各為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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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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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 │基隆市中正區忠│4層樓 │3 層:67.68 │ │ 註3 │
│ │ │義段六小段0001│鋼筋混│合計:67.68 │ │ │
│ │ │-0014、0001-00│凝土加│ │ │ │
│ │ │26地號 │強磚造│ │ │ │
│ │ │--------------│ │ │ │ │
│ │ │義二路203號3樓│ │ │ │ │
│ ├─────┼───────┴───┴────────────┴─────────┴────┤
│ │ 備 考 │註3:所有權人林增男、練環之權利範圍各為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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