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簡,725,2017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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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莊美卿
即 被 告 4樓
被 上訴人 林正忠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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