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簡,731,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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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王志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李金珠間因105年度基簡字第731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2,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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