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簡,739,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方正光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李亦然
王翊至
被 告 趙小英
張文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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