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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曜明
張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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