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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8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蔡建豐(原名蔡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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