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基簡,797,2017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李正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玉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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