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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張雯媛
被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游晉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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