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建,15,201705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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