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建,20,2018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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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亞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33,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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