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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捌仟捌佰陸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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