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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慎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煒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羅瑋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慎婷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諸本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號裁定不免責,惟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後,又繼續對債權人清償已達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即繼續清償4 萬元,加上債權人清算所受償之147,013 元,總計187,013 元,且各債權人已平均受償,為此本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如下:㈠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曾具狀陳述意見。
㈡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年紀尚輕,應具工作能力,並請求審酌債務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㈢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應受分配額。
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3 、141 條之規定。
㈤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42條之規定。
㈥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又不同意僅因其受償272 元,聲請人即可免除債務。
㈦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年紀尚輕,應具工作能力,如裁定予以免責,無能保障債權公平受償,並請求審酌債務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3、134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㈧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42條規定之要件。
㈨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更生聲請前2 年收入824,824 元,2 年總支出共565,200 元,扣除後可處分所得為259,624 元,則聲請人符合本條例第141條免責之規定,應清償7,166 元,非僅受償5,162 元。
㈩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聲請人有免責之事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審酌債務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年紀尚輕,應具工作能力,如裁定予以免責,無能保障債權公平受償,雖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然聲請人尚有本條例第133 、134 條不免責之事由。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年紀尚輕,理應積極工作以償還債務,又聲請人清償債務總額與本條例規定20 %差距過大,應為不免責裁定。
債權人僅受領債務人清算程序中清償5,257 元。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1,724 元(聲請人主張1,688 元),又如裁定予以免責,對債權人及更生債務顯屬不公,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4條之規定。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又如裁定予以免責,對債權人及更生債務顯屬不公,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3 、134 、141 條之規定。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受聲請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受償金額。
債權人應清償達5,736 元,方能達到再次免責要件。
並請求審酌聲請人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34 、141 條規定之要件。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年紀尚輕,裁定免責後聲請人有置產、從第三人獲取財務之可能性,是裁定予以免責,對債權人顯失公允。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因本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裁定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下午5 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12月28日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再因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3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號裁定不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 號、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號卷宗核閱無誤。
㈡依本院上開105 年6 月23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號裁定內容可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款172,759 元,然於清算程序中各債權人僅受分配總額147,013 元。
而聲請人嗣已繼續清償達如附表「繼續清償金額」欄所示之數額,並據其提出附表所示證據為憑。
是以,堪認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所清償之金額加計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總額,與依本條例第133條規定計算之數額相當,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依本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㈢惟按「㈥為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本條例第141 、142 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定得聲請裁定免責。
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
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擇依第141條或第142條聲請免責之權利。
惟法院於債務人因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條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141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
㈧揆諸本條例第133條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務之懲罰,與第134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計不同。
故債務人因依第133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 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照)。
次按「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討論意見參照)。
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本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本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上開各債權人所執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本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本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且並無卷存事證足認有本條例第134條所列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已清償金額│繼續清償金額及證據(│
│ │ │ │ │ │均影本) │
├──┼────────┼──────┼────┼─────┼──────────┤
│一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47,168元 │0.35% │513元 │140元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41│
│ │ │ │ │ │號 │
├──┼────────┼──────┼────┼─────┼──────────┤
│二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92,214元 │0.68% │1,002元 │272元 │
│ │有限公司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三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779,992元 │5.77% │8,474元 │2,308元 │
│ │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四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73,995元 │9.42% │13,843元 │3,7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五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11,480元 │4.52% │6,644元 │1,808元 │
│ │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六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42,366元 │22.49% │33,058元 │8,99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28,609元 │10.56% │15,523元 │4,22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八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483,762元 │3.58% │5,257元 │1,43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九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71,571元 │4.22% │6,211元 │1,68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十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21,107元 │1.63% │2,403元 │65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十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449,848元 │3.32% │4,888元 │1,328元 │
│ │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十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2,154,412元 │15.92% │23,410元 │6,3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十三│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1,862元 │0.09% │129元 │36元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台灣分公司 │ │ │ │ │
├──┼────────┼──────┼────┼─────┼──────────┤
│十四│滙豐(台灣)商業銀│964,368元 │7.13% │10,479元 │2,852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十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36,271元 │6.18% │9,087元 │2,4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十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87,208元 │1.38% │2,034元 │552元 │
│ │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十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73,432元 │2.76% │4,058元 │1,104元 │
│ │有限公司 │ │ │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
├──┴────────┼──────┼────┼─────┼──────────┤
│合 計│13,529,665元│100% │147,013元 │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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