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消債更,56,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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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廖麗君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於本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未提出相關協商書面以供本院查考。
聲請人應提出協商之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協商成立前、後,聲請人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財產狀況有無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各人收入金額、支出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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