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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趙瑞月(兼趙士欽之承受訴訟人)
趙士銘(兼趙士欽之承受訴訟人)
趙士銓(兼趙士欽之承受訴訟人)
趙瑞珠(兼趙士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陸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6年基簡字第449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9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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