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補,566,2016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被 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七萬三千四百六十三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