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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簡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参萬壹仟貳佰参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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