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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許耀鴻
龔威琳
黃岱鴻
姜惠芬
葉佐銘
許建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許耀鴻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萬6,975元、原告龔威琳部分為79萬2,400元、原告黃岱鴻部分為31萬6,400元、原告葉佐銘部分為31萬8,462.5元、原告姜惠芬部分為52萬6,400元、原告許建生部分為108萬6,4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4,410元、8,700元、3,420元、3,420元、5,730元及1萬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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