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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兆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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