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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子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80 元,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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