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訴,133,2018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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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盧潘玉金
被 告 杜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在本院第七法庭言詞辯論,延展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7法庭言詞辯論,惟原告於107年7月18日具狀以其因病須至醫院回診,不克如期到庭,聲請變更期日,雖非屬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正當事由,考量原告有回診之必要,且為免被告往返奔波,爰裁定延展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又原告務必遵期到庭,或出具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本院不再因原告住院或回診而延展言詞辯論期間,如屆時不到庭,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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