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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錦
李郭天
李慶諒
李建屏
林典諭
詹秀花
吳誠文
蘇秉鴻
蘇建洲
蘇見岷
蘇寶
蘇三財
蔡桂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寶琴
蘇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占有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之裁判費欄所示。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編號│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裁判費 │
│ │ │(占有土地之公告現值) │(新臺幣)│
├──┼────┼────────────┼─────┤
│1 │李美錦 │811215元 │13380 │
├──┼────┼────────────┼─────┤
│2 │李郭天 │494245元 │8100 │
├──┼────┼────────────┼─────┤
│3 │李慶諒 │163161元 │2655 │
├──┼────┼────────────┼─────┤
│4 │李建屏 │621114元 │10245 │
├──┼────┼────────────┼─────┤
│5 │林典諭 │0000000元 │23329 │
├──┼────┼────────────┼─────┤
│6 │詹秀花 │228294元 │3645 │
├──┼────┼────────────┼─────┤
│7 │吳誠文 │429867元 │6945 │
├──┼────┼────────────┼─────┤
│8 │蘇秉鴻 │365876元 │5955 │
│ │蘇建洲 │ │ │
├──┼────┼────────────┼─────┤
│9 │蘇建洲 │94336元 │1500 │
├──┼────┼────────────┼─────┤
│10 │蘇三財 │146752元 │2325 │
├──┼────┼────────────┼─────┤
│11 │蘇見岷 │315326元 │5130 │
├──┼────┼────────────┼─────┤
│12 │蘇寶 │459800元 │7440 │
├──┼────┼────────────┼─────┤
│13 │蘇秉鴻 │2185元 │1500 │
│ │蘇建洲 │ │ │
│ │蘇見岷 │ │ │
│ │蘇三財 │ │ │
├──┼────┼────────────┼─────┤
│14 │蔡桂卿 │719203元 │11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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