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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克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5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求為廢棄改判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8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3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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