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林金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信託契約書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