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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陳美云
被 告 陳冠豪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周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200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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