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重訴,35,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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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余忠仁
楊光律師
被 告 余安溢
兼訴訟代理 余東海

上一人訴訟 楊麗華 住同上
代理人
被 告 余永回
朱育仁
兼上一人訴 朱育義
訟代理人
被 告 余星頤
余星震
被 告 余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聲請就被告余星頤、余星震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亦未表明被告余星頤、余星震業經兩次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諭知依職權就其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就余星頤、余星震部分,顯非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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