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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余松次
即 被 告 余東海
余安溢
余永回
朱育仁
朱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俞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參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計算式:(317.33平方公尺+59.85平方公尺+64.41平方公尺+94.2平方公尺+81.5平方公尺+ 28.59平方公尺+0.09平方公尺)×24,200元=15,632,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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