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袋地通行權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有關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八十三萬四千七百七十四元,另有關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則為一千三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元,合計為二千二百三十五萬八千八百七十四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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