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5,重訴,53,2017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艾琦
陳艾彌
余韋葦
余曼均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艾琦等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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