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英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