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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陳榮欽
陳保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 律師
被 告 陳榮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萬3,972元【依原告民國105年12月19日陳報狀所陳報,系爭房屋同地區實價登錄之交易價格為每坪15萬1,894元,系爭房屋2樓及4 樓核計各21.64坪,(21.64+21.64)×151,894=6,573,9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142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欠6萬2,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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