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勞訴,1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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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顧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基隆市冰果飲品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謝螢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就被告提出之答辯狀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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