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勞訴,15,201712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維華即時尚一零一精品婚紗社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洪凱莉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是在 106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之警察機關,並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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