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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王克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06年06月2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百分之4.5機動計息。
(二)債務人於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106年10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季)加百分之4.5機動計息。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05年11月28日與105年11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1,967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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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克農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7% │
│ │39664 │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克農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7% │
│ │82303 │ │1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克農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664 │ │2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克農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303 │ │2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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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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