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1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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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蔡孟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①現金卡部份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②信用卡部份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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