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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黃玉姣
債 務 人 底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底崇倫應於被繼承人底庚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加百分之十五之謝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底崇倫應於被繼承人底庚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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