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佩瑀
陳賀参
王松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松梅、陳佩瑀、陳賀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佩瑀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陳賀参、王松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97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佩瑀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5,975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賀参、王松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松梅、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975 │佩瑀、陳賀│7月01日起 │2月11日止 │六二 │
│ │元 │参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松梅、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975 │佩瑀、陳賀│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