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司促,227,2017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朱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